白雪梅:我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公司为扩大生产,需建设厂房,通过招标方式,于外省的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合同未标明是否甲供料,但实际是我方供料,现在工程已经结束,建筑公司也已经撤走,但我们当地的税务局来查账,让我公司补交“甲供料”的营业税,这样合理吗?请多多赐教,谢啦!

许兰洁讲师

税务局这么做是正确的,应该料工费全额计算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莫文姗经理

问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厂房属于固定资产我记得好像应该交营业税来。

赵婷婷会计

不合理,如果你方有证据证明你方供料时由甲方收取并签字。同样构成购销合同。
或者你们在处理这部分材料时并未按在建工程的相关科目记入。
但是税务局的意思应当是:你方是承建方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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