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修德: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徐向南注册会计师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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