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就是利用会计核算的结果,即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所得)为起点,按照税法规定去调增或调减某些项目金额,最终得到与税法规定一致的“计税利润”,也称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在季度预缴时按实际利润额(也不是净利润)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去调增或调减某些项目金额,得到与税法规定一致的“计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整个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和季度预缴数比较,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