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例:根据财税[2009]9号文,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5000元,征收增值税:15000÷(1+3%)×2%=291.26元,先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1.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2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45.63
贷:营业外收入(旧准则为 :补贴收入) 145.63
开票数额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第10栏 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按照实际填写,税额按减半后的数额填,如果审核通过不了,可以不填销售额,税额一栏填写减半后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