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任用会计人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等7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