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倚:购货方要求退货,增值税发票早已开出,并且已经超过90天认证期限,作废了。我们公司不是白缴税了嘛!有办法把交了的税款再弄回来吗?

赵秋彤预算专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此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武欣质检员

叫购货方到税务机关开具《退货/折让证明单》,给你,你凭该证明单到自己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发票的金额,这样就可以把原交的税冲减了。已经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你现在作废了,税务机关不知是否给你办理红字发票开具手续。

问题补充:只要未认证,超过90天,开具《退货/折让证明单》也可以开红字发票冲减的,不过这是浙江省国税局有文件规定,其他省就不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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