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宏:问:“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沈君欣税务专员

“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余文杰注册会计师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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