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薇: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减半征收额算不算政府补助?不算的话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条例:出售自用固定资产 产生的增值税(4%)减半征收。这个减半免征额,算不算“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现在归纳起来有两派: 一派认为属于,用“ 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分别处理减半免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未交的减半增值税 按照这个处理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应该如何填列? 另一派认为,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只需要用“未交增值税”处理未交的减半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列如下:(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按这个方法,减半免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处理?应该作何种处理? 我个人观点:翻查过CPA(会计)教材、企业会计准则2007、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里面都指:出售固定资产减半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但是按照第一种处理,十分清晰、明了,不过违反了准则的规定。 如何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那减半免征部分,就不用处理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个问题:在销项税额按4%减半计入,如果按第二个观点,如何处理减征的两部分(未交、免交)? 如何写会计分录?减半免交部分需不需要写分录?

古淑芬讲师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减征额)(4%减半部份)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莫紫昊主管

同意第二观点,政府补助对增值税说法,在所得税政府补助有明确说法。
如何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那减半免征部分,就不用处理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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