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号文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