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倩: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发生了一笔业务,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外销售,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匿名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它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它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则可选择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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