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代开普通发票。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申请代开发票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盖章),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另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管理事项清单(首批)〉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8号)规定:取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的代开普通发票时纳税人须出具有关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