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我公司与自然人陈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2013年实现会计利润130万元(包括当年投资于一家A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45万元)。年末,合伙企业将其中100万元利润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投资人,每个投资人分得50万元。我公司分得的50万元利润和合伙企业投资A公司分得的45万元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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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你公司分回的50万元利润是“税前利润”而不是“税后利润”,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合伙企业投资于A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45万元,也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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