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总公司在异地,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东投入资金时,如果是分公司负责人投入,如何做账,如果通过总公司投入,如何做账?总公司将产品交付分公司使用时,如何做账,要开具发票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同的情况下处理是否不同,请分别站在总公司的立场和分公司的立场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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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金投入。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作为股东投入,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总公司既可以资本投入方式,也可以往来款方式投入。
2.关于产品移交。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也就是说,身处异地的总分公司之间,跨越税务机关管理区域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同之处在于,小规模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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