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燕:对于非正常损失是如何认定的?

李师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因此,增值税法律框架下的非正常损失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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