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情况,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所需资料:
1.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4)发票存根联(因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或保存期未满但继续保存确有困难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销毁发票存根联的,发票存根联数量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携带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交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