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燕:房地产企业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何芳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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