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请问公益性捐赠如何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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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仅发生了一笔成本是50万元,售价是70万元的产品捐赠,且该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标准。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81.9万元,贷记“库存商品”70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万元。
1.年末,如果实现了1000万元的年度利润总额,按照120万元(1000×12%)的限额要求,计入“营业外支出”的81.9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年末,如果实现了500万元的年度利润总额,按照60万元(500×12%)的限额要求,计入“营业外支出”的81.9万元公益性捐赠,仅能扣除60万元,多余的21.9万元(891.9-60)须做纳税调增。
3. 年末,如果年度利润总额为负,则81.9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须全额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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