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提问: 体转一般纳税人的单位14年购买了一个价值30多万的加工中心,请问能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吗?此加工中心是做钢材剪切加工的,这个符不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匿名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所以,贵公司想要享受优惠政策,应在取得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备案,否则,就算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咨询一下,然后报送材料。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