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同时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业主身份证、房产证明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您若有其他问题,可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66-1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