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0]24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计费依据进行了重新规定。其中,所列举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中没有广告代理业和网吧。这与《通知》和《批复》的相关规定不符。对此,我局意见,对广告代理业和网吧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示:吉林省内的企业,按照财税字[1997]95号文件规定,仍然对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