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城市公交企业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是否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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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205号)规定:三、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城市公交企业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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