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税收政策征免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民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个人所得税。农民流转土地,取得土地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20%,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