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我企业为解决职工医疗费过重的问题,为全体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请问,此笔医疗保险费支出可否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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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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