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我单位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现有一笔融资租赁的出口业务因承租方原因,在承租期未满前发生退租,请问是否需要补缴之前已退还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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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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