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我是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为了进行商品房的销售,建了较大规模的售楼中心,该售楼中心的造价较高(超过1 000万元)。估计开发完成后将会拆除。另外还建了几间临时样品房。请问售楼中心及样品房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将上述成本全部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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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度没有对此问题做专门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常见的包括计入开发产品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以及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考虑到售搂中心以及样品房的功能、特性,可知其实质是为销售开发产品服务,因此我们倾向于将此类财产价值在计划的销售期间内摊销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售楼中心或样品房在开发产品完成后作为交付使用财产,还将继续为所开发的小区服务,则其价值应该计入开发成本或单独作为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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