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易通:我公司是一家医药物流批发企业,部分上游医药供应商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利用我公司的平台做产品宣传。根据特定人群,我公司在经营的室内外制作了部分供应商的产品广告,同时向供应商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由于我公司是以医药批发为主,不对外承揽广告加工业务,不是广告经营的主体,广告收入也是针对的专业人群,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部分广告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者费?若应该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是否有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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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贵公司所述,营业执照上有“广告业务制作”的经营范围,如果能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按应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提供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贵公司应在缴纳广告业营业税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没有扣除成本的规定,应按收取收入的全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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