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回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资本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即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国税函[2003]368号文件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