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提问: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认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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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回答

近日,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该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各界人事的热烈欢迎。

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带有极高强制性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也让全国涉税人员(包括税务人员、各类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的广大纳税人)看到了在部分纳税人纳税理念尚欠成熟、纳税意识有待加强的大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对强化管理职能的勇于担当,为此,我们要大大地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税务系统这个以强制性管理职能为主体的政府部门也高举纳税服务的大旗,走在了全国各系统政务服务的前列。当然,我们有理由为国家税务总局这种是旗必夺、敢于争先的勇气和能力叫好,毕竟服务还是目前各系统、各部门急需强化的一个软肋。

但如国家安全部门、公安系统的刑事案件处理部门、海关总署打击非法走私部门、国税的稽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还是要以继续强化管理为重,毕竟我们的管理职能还需要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并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担起国家强制机器的责任。

同是近年来,一小部分税务机关出现了强化服务、淡化责任的问题,面对纳税人日益提升的纳税人主体意识(纳税责任意识却未能得到同步提升),该管的不敢管、该移交的不敢移交,生怕被纳税人投诉至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以至于“怕被投诉”成了一小部分税务人员的心病。

只要纳税人态度强硬,能放的都放;不能放的,也暂时放一放,由此导致了小部分非法企业领取了不应当领取的超量发票、取得了不应当授予的更高开票限额,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屡禁不绝。

当然,扭转部分税务人员“怕被投诉”的不良习惯尚需时日,解决涉税问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强化管理方面的勇于尝试、敢于担当还是让我们感到非常欣慰。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文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强化服务的同时,一直在开展强化税收管理、加强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诚如我们在该公告解读中见到的:本公告实际上是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在进行风险应对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122号文件)精神、强化执行力、坚决打击虚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即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特别是今年全面推行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工作以来,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从开具、报税、认证到比对的全流程监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及其电子底账系统的大数据,及时开展风险比对识别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先后下发了15批风险企业名单,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逐票进行风险应对管理。2017年本项风险比对识别工作将继续得到强化,不断走向深入。

让我们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不懈努力点赞,愿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更多更好的管理性文件、推出更多更好的管理新举措,指导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改善管理面貌、提升管理水平、用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大数据,为国家税收健康持续发展、为供给侧改革,做出税务系统更大的贡献。

目前的季节尽管还是冬天,但我们涉税人员的心里已经感觉到了丝丝暖意。是的,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涉税服务人员,以及广大的诚信纳税人,涉税人员的春天就要来了,在强化税收管理、共同创建诚实守信的涉税大环境上,涉税人员都大有可为。在这个伟大的时代,让我们张开双臂,去深深拥抱税收管理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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