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艳丽:所得税关于企业间借款形成的资金占用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我们是XX集团下的一家国有控股子公司,在今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指出我们支付给总部的借款利息因为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形成的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不能税前扣除。他们的依据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的一部分“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但是很多资料都看到了这种情况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依据。税务机构使用的这条规则,总觉得不适合我们这种情况,但是找不到依据。请前辈们指点。不胜感激!

孙敦善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