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劳务费,肯定不属于就职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以这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只涉及工资薪金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不涉及对劳务费征收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家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解释:20000元直接乘税率,20000到5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扣除数为2000,5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0%,扣除数为7000,当然了还有更具体的计算方法,比如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然后再计算,超过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再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