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维: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王毅阳出纳

《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O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O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O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O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D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O
  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O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O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O
  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
  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O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O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O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 1999] 178号文件,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O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O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O
  (5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O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蒋浩然出纳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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