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如何申报纳税

余锆会计师

(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希望可以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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